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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与指导 | 史笑晓 陈诚 谢凯 毛咪:社会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数字检察路径探究

杭州检察 2024-03-18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检察理论创新亦无止境。静夜冥思,捕捉灵感流光;以心作笔,共谱溢彩华章。“866学苑”专栏撷取全市理论研究之精品力作,以点及面,生动展示新时代杭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靓丽图景。

社会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数字检察路径探究

——以杭州地区数字检察实践为观察样本

作  者

史笑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陈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级高级检察官


谢凯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毛咪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本文刊登于《检察调研与指导》2023年第二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当前,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驱动着社会生产方式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既有的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能力、治理技术已不能有效应对现代智能科技的全方位挑战。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使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出现了一种新的科技支撑力量。社会治理也必然会呈现出数字时代的特有逻辑,并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包容共享型法治的根本动力。


数字法治建设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数字化的重要体现,强调通过数字法治建设大幅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已成为实现数字化和法治化的必然方案。而大数据法律监督,无疑是“数字法治”不可或缺的实践内涵。数字化时代,检察机关当因律而动,以大数据为支点,撬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23年浙江省委“新春第一会”上,部署实施了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身处省会城市的杭州检察机关,更需精准把握互联网之都、数字经济第一城等时代脉搏,全力打造检察数字化改革“金名片”,全面争当检察数字化改革“优等生”,以大数据赋能检察业务工作,更深层次激发检察生产力,打造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引擎,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溯源:社会治理的三重内涵


历史,其实“是在‘现实关怀’引导下复活于当前的过去,现实则是经由过去熏染而具有历史内涵的当前存在”。因此,对于“治理”概念的认知和理解,需要在历史变迁中发掘,在现实演进中发展。事实上,“治理”一词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希腊语kybernan,意思是领航、引导或指挥,后被翻译成拉丁语gubernare,意指船长在大海航行中掌握方向的行为。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中,“治理”的意涵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价值流变。在传统意义上,“治理”长期被理解为“政治权威通过权力运作使‘乱’的状态变成‘治’,即有序的状态”。在现代政治学科中,“治理”作为特定政治行为,通常指“在政治系统的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对政务或公共事务作出有效的安排,以达到维护政治秩序和维护正义价值的目的。”如果说农耕文明是一种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治理,那么工业文明与数字文明则是一种崭新的,以权利为中枢的多元共治,并且数字文明正持续以虚实融合、远程临场、数字可视等方式不断打破工业文明的“物理围墙”“时空经纬”,由此推动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升级转型。笔者认为,“治理”强调治国理政之道,良法善治之用,具有以人民为中心,使国家万事安定有序的价值意蕴,还包含了一系列科技赋能、制度创新与法律政策协调等配套保障。


(一)治理目标内涵检视


一方面,从与欧美社会治理演变历史的纵横比较看,西方国家在200多年间历经“自由国”“福利国”“安全国”三个发展阶段依次完成的“自由保障”“民生保护”“安全维护”等治理任务,却共时性地出现在当下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得不统筹兼顾、审慎应对的重大挑战。另一方面,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横向维度看,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已经由“有没有”“要不要”向着“好不好”“实不实”深刻转变,解决“好不好”“实不实”的问题因之成为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政治“必修课”和现实刚需。就司法办案而言,检察机关绝不能机械搬运法条,而要把“天理”“人情”等参数带入司法方程中,使民众对法律的感知由抽象到具体、由具体再到可视化,实现从文义到正义的切换,探求最优解。


(二)治理理念内涵检视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将“治理”定义为“针对国家失灵和管理失灵提出的方案”。这一理念过分崇尚精英政治,过度迷恋社会自治,却排斥政府在国家治理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中,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呈现出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由政府掌舵且注重制度建设等特征,“国家主导”“社会共治”均受到重视。国家治理体系的日常运作坚持精英知识与百姓话语同频,政府决策与民众参与互动,科学技术与法律伦理相融,极大促进了在具体执政场景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使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加充实,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治理模式内涵检视


西方治理困局凸显国家治理以精英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以及传统法律刚性治理模式的低效。这对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借鉴意义:首先,从治理的功能面向看,政府职能亟需从管控维稳的主轴向规范公权、尊重私权导向的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双重功能转变。亦即,“政社民”互动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体关系将取代政府与相对人单向度的指令与服从关系。其次,从治理的运作程式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需要以科技为支撑、协商为管道、法治为后盾。最后,从治理的结构特征看,传统法律刚性规制的低效与不足,根源在于社会治理结构的散状、碎片化样态无法形成治理“合力”,因此,提升社会治理能级必将形塑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体系化系统结构。


当下,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极大推动了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也引发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这必然要求国家治理模式作出相应调整。数字社会展现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新型治理诉求,亟需“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来达致最大公约数并进行积极的制度性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应运而生,这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与、多元社会调节机制综合发力的共治体系”。


建构:数字法治的三维迭代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坐标之一就是数字化,而数字法治建设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数字化的重要体现。强调通过数字法治建设大幅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已成为实现数字化和法治化的必然方案。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数字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供给和法治效能、落实国家信息化和智能化战略,以及参与全球治理、引领世界法治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下的“中国之治”,鲜明特点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数字经济的社会重塑,要求法律的治理重塑。因此,必然呼唤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模式——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并不是现代法治的数字化,也不是现代法治的自然延展,而是现代法治的代际转型和总体升级。在内涵上,数字法治覆盖了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在此三个维度上,数字法治实现了现代法治的数字性迭代新生。


(一)法学理论的迭代


人类全面进入数字时代,现代法治迭代升级为数字法治已是大势所趋。面对前所未有的重大法治变革,不应过多回溯历史,用既有理论阐释、审视、框定,都将徒劳无功;相反,应秉持未来面向,对不适应数字时代发展变革的理论体系,予以客观的反思批判和重塑重建。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社会诉求和发展方向,反映数字法治的实践探索和转型升级规律,进而构建相应的数字法治理论,成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使命。


(二)规范制度的迭代


从古至今,法律精神经历了从自然理性—神的理性—人的理性的巨大变迁,现代法治充分反映了启蒙时期的价值追求和人的理性精神,以“良法”实现“善治”目标,反映了工商时代的规制方式和规律。数字法治是基于数字经济业态、数字社会生活方式和数字价值理念的新型法治形态,需高度关注虚实同构的生活空间和行为方式,以及人的生物/数字双重属性。因此,其包容、吸纳现代法治的同时,必然要实现数字时代的方向性重塑,打造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制体系和规制秩序。


(三)司法实践的迭代


数字法治下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空前未有的重塑效应和深刻变革。在司法效果上,使得司法权在物理空间中去中心化和扁平化,同时可实现在电子空间中的能动延展和扩张,甚至出现数字司法界面下的“再中心化”;在司法逻辑上,形成了知识系统与数字系统、法律理性和计算理性的互动构建,建立在思辨逻辑推理基础上的“公理思维”,开始转向立足计算和相关性分析基础上的“数据思维”;在司法机制上,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平台化,导致具有分工制约关系的公检法司开始高效一体化运行,使司法实践获得巨大技术赋能。


略观:数字检察的三种范式


大数据法律监督,亦或数字检察,是“数字法治”大框架下不可或缺的司法实践内涵。“与以往办案模式相比,大数据的应用,让检察监督实现了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的监督,监督质效得到大幅度提升。”本质上体现了能动司法,而“能动检察”是我国检察权的内在属性和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必须以积极能动的姿态,主动作为。


近年来,杭州检察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赋能法律监督、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在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建设、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扛起杭州检察担当。在此过程中,“杭州样本”探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新范式应运而生,可梳理总结出以下三个相对成熟的“方法论”,便于参照适用。


(一)无中生有范式


“无中生有”范式即只有海量数据,但缺乏线索,基于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敏锐意识到可能挖掘出一定法律监督线索。具体囊括两种情形:其一,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施行。通过数据碰撞,验证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是否得到有效施行。以杭州某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社保终本执行类案监督为例,检察机关经由一条线索发现,实践中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时并未对被执行人领取退休金等情况进行调查。将法院终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员名单与人社局领取退休金数据进行碰撞后,挖掘出一批领取退休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却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线索。由此,以大数据手段穷尽排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有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二,新法是否得到及时、准确适用。为适应社会发展,法律也一直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期,可能存在新法“应用未用”情况。如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杭州某检察机关经初步摸排,却发现多起法院民事判决中不规范适用民法典的情形,遂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由此,推动民法典的正确贯彻实施和裁判尺度统一。易言之,此类监督范式往往针对已有的法律法规等是否得到正确、准确实施而展开,但选择的切入口需要倚仗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敏锐嗅觉,若能找准检察履职切入点,则可以拓展新的监督领域,增强检察履职能动性。


(二)顺藤摸瓜范式


顺藤摸瓜范式即基于一定的基础性案件线索,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放大、倍增、叠加作用,扩大社会治理覆盖领域和效果。从检察机关最初发现的“本体线索”出发,按照延伸方式,可以分为纵向拓展和横向拓展两类。第一类,纵向拓展。主要指以“三查融合、四检一体”为牵引,从“本体线索”往上下游犯罪纵向延伸。例如,针对恶意利用“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以虚假设置长期租约阻碍不动产拍卖处分,杭州检察机关开展“带长租网拍”系列大数据法律监督行动,从3.77万件民事执行案件中,筛选出附带5年以上租约、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涉及不动产拍卖重点案件234件,摸排出存在虚假租赁重大嫌疑线索24件,并进一步运用侦查办案经验深挖民事执行违法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通民事违法审查到渎职犯罪立案侦查的“最后一公里”。又如,在办理某敲诈勒索案中,杭州某区检察机关敏锐洞察可能存在部分警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之行为,故运用数据筛查和分析碰撞等方式开展类案监督,最终牵出近20名警务人员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第二类,横向拓展。主要指从“本体线索”出发,向同类领域或相邻领域拓展监督。根据横向拓展领域的相似度,又可以分为同类案件数量倍增和类似领域扩展应用两种。其一,同类案件数量倍增,是大数据法律监督较为传统的应用方式,即从单个案件线索出发,运用数字手段挖掘批量同类监督线索。以杭州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注册公司类案治理为例,检察机关从个别“两卡”案件中发现嫌疑人注册虚假公司,判断此类情形并非个案,故以“一件事”牵起治理“一条链”,开展虚假注册公司专项治理行动,碰撞出虚假注册公司及关联公司300余家。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已查明虚假注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他异常企业列入重点管控。在此基础上,浙江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净化空壳公司”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惩治注册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力共护更优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大数字检察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又如医保诈骗类案监督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仅为冰山一角,检察机关从涉案卡持有人的医保结算记录出发,结合结算频率、对应病种、结算区域等多维度分析,最终摸排出50余家空刷医保的嫌疑机构,有效扩大医保诈骗领域的法律监督辐射面。其二,类似领域扩展应用,指在同类案件线索数量倍增基础上将应用范围“外溢”至相邻领域。以国土领域公益诉讼类案监督为例,杭州检察机关借助卫星遥感地图和智能视觉技术手段建立起“临时用地”模型,起初用于勘测非法超期占用耕地,后随着监督模型的不断完善、扩充,监督范围逐步从耕地向林地、矿山等领域扩展,有效保护了国有土地不被非法使用。此模型还被用于勘察部分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的闲置抛荒、种植苗木、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问题,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换言之,“顺藤摸瓜”范式在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运用最为广泛,有效发挥了“以点及面”的“乘数效应”。在运用此类范式时,需穿透个案线索“面纱”,提炼特征,将数据语言翻译为精准的法律要素,横向、纵向延伸拓展,方能最大化数字检察威力,直指社会治理领域根源。


(三)未雨绸缪范式


未雨绸缪范式即尚未有犯罪线索出现,但凭借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实践经验,判断出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领域,在关键环节强化监督,防患于未然。例如,杭州检察机关推出的“特定行业准入护城河”,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道路运输、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五大行业进行三色赋码管理,落实从业限制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前科人员再次进入相关领域的可能性,预防后患。再如,针对网约房内易发生性侵未成年人及其他涉未犯罪的情况,杭州检察机关开展网约房业态治理监督,让“隐形”网约房及相关涉未犯罪无处遁形,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概言之,此类模式从“抓前端治未病”的角度促进社会治理的“源头净化”,依靠检察人员对违法犯罪高发领域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循律而为开展法律监督。


聚焦:数字检察的三大困境


杭州检察机关以“数字革命”驱动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监督与治理始终同向而行。但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实践中仍存在如下三大主要现实困境,掣肘“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深层次蝶变。


(一)思维理念上,尚需破局开局


数字科技在推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同时,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各种风险和隐患。若沿用传统的个案办理思维,显然无法应对海量的高科技犯罪,而需秉持大数据思维,通过数据筛查、碰撞,从看似孤立、偶然、零散的信息点中窥探本质联系,串点成线。具体囊括:一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待强化。部分人员仍将在办案过程中纯粹的数字技术运用等同于数字检察,从“工具论”或“信息化”角度认识数字检察,未真正认识到数字检察的重塑属性和改革意义。不少办案人员停留在“就案办案”,未建立起将个案办理拓展到类案监督的敏锐思维。如,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办理过程中,仅利用手机数据恢复技术追加个案犯罪金额认定,并不属于大数据法律监督;只有将个案解剖后的成果利用数据技术拓展到批量类案办理,从源头上拓展案源,才属于此范畴。二是融合思维应加强。一方面,内部职能部门需加强融合。碍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门户之隔”,还存在“各自为政”的碎片化监督现象。部分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例往往涉及不同领域的交叉,如刑民交叉、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交叉。个案线索可能发端于刑事部门,但部分刑检办案人员却缺少将类案监督线索移送给其他部门的意识,或因为“太麻烦”“不同部门一起干太费时间”,或考虑到考核指标设置等因素,不愿意协同作战。另一方面,与外部职能部门需加强融合。未能将共治理念融入整个法治治理过程中,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融合不够,导致监督效果欠佳,尚未形成双赢多赢共赢格局。三是系统思维需提升。部分检察机关缺乏“一盘棋”意识,一味追求完全创新,宁愿自己从零开始,也不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借助已有的成熟模型深化探索,进而可能陷入事倍功半的漩涡。


(二)专业人才上,尚需引智促智


数字只是一种人类活动痕迹的电子化记录手段,本身是碎片化、杂乱的,只有经过技术上的数据处理、分析,才能产生反映行为的意义。而数据处理的规则需要人工制定,且往往规则制定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线索的发现与否。现实情况往往是,承办人敏锐地从个案线索中“嗅”到了一丝类案监督的气息,于是基于专业知识初步建立模型,并借助技术不断打磨、优化,最终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这种不断在现实案件与数据模型之间的来回跳转,特别依赖于检察业务专家与信息化人才的“跨”与“融”,最主要的便是涉及两类人才的匮乏及尚无成熟的匹配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团队组建模式。一是数字检察人才稀缺。虽然并非要求每个检察人员都成为技术高手,但其至少需要具备从个案中挖掘类案监督线索的敏锐度,以及初步建立数据规则的意识。业务部门往往忙于办案,缺少专人、专门团队投入大数据筛查规则的梳理和建设。即便精通业务知识,若无法从业务端出发打通数据通道,则难以完成从传统个案办理到新时代类案监督的“关键一跃”。二是技术性人才较少。检察系统人员多为法学专业出身,鲜有具备技术背景乃至具备技术、法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若要驾驭大数据法律监督,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业务语言转换为技术规则。但纵观两级检察机关,能准确解读检察业务需求,且能正确转换为对应数据规则的技术人才凤毛麟角。三是尚未有成熟的团队组建模式。大数据法律监督是系统性工程,从来不是单兵作战,必须依靠团队力量。但由于大数据法律监督相对而言属于新生事物,虽已在杭州地区涌现大量实践,但基本上仍处于“边摸索边前进”的状态。笔者参加全市两级院开展的数字检察内部研讨会时,曾随机采访了部分基层院承办检察官和杭州市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主要负责人并了解到,在既有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构过程中,早期基本仅依靠承办检察官一人之力,后期在上级机关及领导层面重视下,开始逐步探索跨部门、跨业务领域的专班组建,但对于团队的组建没有统一指引,仍依靠各院自行探索。


(三)统筹发展上,尚需借势造势


虽然从绝对数量上来看,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例及相应模型层出不穷,且部分模型已经获得全省甚至全国不同程度的推广应用,但不可否认,不同地域和不同业务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当前阶段仍然突出。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地域发展存在不平衡。从全国范围来看,浙江走在大数据法律监督前列,但部分地区尚在摸索;从浙江省内来看,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也非常明显。笔者从地域维度,统计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贾宇检察长主编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一书中的典型案例,发现具备数字监督案例先发优势的绍兴一地,入选的典型案例便占据总数的1/3,绍兴、湖州两地入选案例数占比超过50%,“马太效应”明显;将视角缩小到杭州市两级院,在全市范围内的数字监督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中,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两极分化”,部分院有4件成型案例,而部分院仅有1件案例,且尚未完全成熟。各地数字化改革基础不一、对于检察数字化改革的重视程度或规划进度不一,导致各地数字化推进水平不一。另一方面,业务发展存在不平衡。笔者从涉及的检察业务领域,统计了前文所述《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一书,当前成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刑事检察领域,占比为37%;其次是民事检察领域,占比为17%;行政检察领域和检察侦查领域并列第三,占比均为15%;新兴的公益诉讼领域占比12%,刑事执行和控告申诉领域占比最少,均为2%。“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总体上还存在“厚此薄彼”的客观情况。


重塑:数字检察的三栖路径


检察数字化改革是数字思维、数字认识、数字能力的提升,是“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依靠数字化改革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的过程,更是“以监督促治理”保障以“城市之窗”展示“中国之治”的大文章。“两个先行”语境下,杭州检察机关当从监督理念、办案模式、数字应用三个维度,推动破题,延续优势,全力擘画数字检察促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蓝图。


(一)杜绝空中楼阁,以思维模式为牵引深化监督


理念为行动之先导,要清晰认识数字检察战略的时代意义,凝聚以“数字革命”驱动检察工作质效飞跃的共识。具体而言,一要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要善于透过数据“看本质”,深入分析案件中的数据痕迹并充分利用,高效揭示数据背后规律,同时亦要注重犯罪特征和数据特征的转换问题。二要强化融合思维。在检察系统内部,打破“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固有分工,打破部门职能分割固有局面,打破业务运转固有流程,实现多条线融合式监督,拓展法律监督宽度与广度。三查融合”是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必然要求,能够推动法律监督模式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的深层次变革。在此基础上,更要以“三查融合”推进“四检一体”融汇贯通,系统建立审查、侦查、调查之间的工作协作、线索移动机制,稳步释放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优势。在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方面,应凝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识,在促进治理现代化的同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三要强化系统思维。大数据检察监督作为系统工程,一方面,要有“接续”观念,强化大局观,不能将创新一味理解为另起炉灶,而要认识到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也是创新;另一方面,要有“长期主义”意识,避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而需一步一个脚印打好基础。


(二)摒弃推舟于陆,以智库矩阵为依托补齐短板


其一,存量上,注重内部数字检察人才培养。“大数据思维不仅是一种创新的认知方式,更是一种办案理念的转变。”而要实现从理念认同到应用落地的有效转变,则需对检察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训练。具体可邀请典型案例承办人、上级检察院专家、外部专家学者、其他检察机关同行进行专题授课,通过开设数字办案课程、建设专业干警队伍等方式,推进形成主动监督的大数据办案思维。其二,增量上,全面深化检校合作。政法院校的教授是检察系统的高级智库,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是检察系统高素质队伍建设的源头活水。一方面,可以探索与高校合作培养数字法学人才,为数字法治培养针对性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问题,要善于借助“外脑”,邀请专家参与论证、听证,为类案监督提供建设性参考,拓宽检察机关监督视角。其三,模式上,因案打造“最小办案单元”。明确由一定人员组成数字检察办案团队,灵活作战、快速反应,把数字办案工作量化、压实到每一个团队。具体团队协作方式上,可以参考互联网公司常见的“产品经理+程序员”模式。承办检察官类似于“产品经理”,从业务角度提出研发需求,而检察技术人员则相当于“程序员”,将业务端的需求转化为技术层面的数据规则,双方紧密沟通、取长补短,不断在业务和技术之间来回打磨、互学共长。


(三)告别大海捞针,以集成应用为支撑突显实战


以“长期主义”的目光来看,短期的地域发展不平衡和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是正常现象。正如共同富裕并不等于同时富裕,也存在“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而后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抵达共同富裕终极目标。部分地域和部分业务领域存在先发优势,可以先行探索、培育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而后引领带动其他地域、业务领域,最终实现全面开花。其一,深化案例研究。要做好“数字赋能监督”,并非是在大数据海洋里随手“摸鱼”,而是要有章有法、摸索规律,实现有方向、有成果、有价值的赋能。一方面,基于前述的“无中生有”“顺藤摸瓜”“未雨绸缪”等典型大数据法律监督范式,聚焦经济秩序、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社会治理领域,探索建立类型化的“组团监督”模型,推广应用,实现“一域突破,全域共享”。另一方面,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例智囊团,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例培育过程中,为全域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指导。如杭州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份成立的案例研究中心便是一次有益尝试。因应深化数字化改革之所需,该中心在“四大检察”传统业务基础上,单设“数字检察”门类,邀请在全国、全省范围内享有学术声誉的高校学者作为数字化办案智库顾问,实现“外智内引”。其二,注重因地制宜。各地在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实践时,可以将其他地区的成功案例进一步推广、扩大应用辐射面,但又不可仅局限于“照葫芦画瓢”,而需因地制宜,挖掘具有地域特质的案例,进而另辟蹊径。如杭州检察机关基于本地特色,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选定“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5A级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及西湖区的范围”为主要排查区域,通过比对2019年至2022年间林地遥感成像斑块图片变化,分析出目标排查区域范围内毁林开荒的地块数量、面积及毁林破坏程度,挖掘出数十亩毁林种茶区域的监督线索。在此基础上,基于实时大数据共享,聚焦“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实战实效,打造一批具有杭州特色、时代特点的数字检察办案标志性成果,为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改革推进工作提供“杭州样板”。其三,凝聚治理合力。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理念共融,凝聚协同治理的合力,以共进的姿态、谦虚的态度、商量的口吻开展法律监督;形成机制,携手相关部门构建外部协同关系,共同推进司法公正、社会治理,从而实现治理水平的智能化现代化。


结语


“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起整个地球”。这是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的至理名言。套用此论,数字检察正是全体检察人在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贡献力量的“阿基米德支点”。数字战略“一子落”,检察监督“满盘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求法治现代化。数字法治框架下,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既是对未来检察工作新模式的整体性、全局性、前瞻性考量,更是当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关键性、创造性要求。要通过不同范式指引,深挖批量监督线索和类案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切实在破局开局、引智促智、借势造势中,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1.  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303/t20230307_60672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3日。

2.  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载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网,http://fzyjs.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8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4日。

3.  李永杰:《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创新》,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7日。

4.  马长山:《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化展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5.  杨力:《数字法治的中国探索与世界影响》,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22年第四期。

6.  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载《法学家》2013年第3期。

7.  David Levi-Faur, From “Big Government” to “Big Governance”?, in David Levi-Faur ed., Oxford Handbook of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8.  高松寅:《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页。

9.  刘艺:《论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检察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

10.     何增科:《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探微》,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11.     贾宇:《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

12.     杨力:《数字法治的中国探索与世界影响》,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四期。

13.     马长山主编:《数字法治概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472页。

14.     孙凤娟、常璐倩:《赋能新时代:从检察监督走向社会治理》,载《检察日报》2022年6月29日。

15.     吴宏耀、郭泽宇:《“能动检察”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图景》,载《检察日报》2021年12月16日。

16.     范跃红、龚婵婵:《数字潮涌,浙江检察探路大数据蓝海》,载《检察日报》2022年7月7日。

17.     张吉豫:《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与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

18.     《“案例群英会”首期论坛实录——大数据赋能新时代:从法律监督迈向社会治理》,载“杭州检察”官方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DFtq5zG1KbUu1udM7eC6o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4日。

19.     《中共杭州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在杭州生动实践的决议》,载“杭州发布”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4wfUI4YxhdoOJ0gZg6GE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3日。

20.     贾宇:《以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载中国检察官网,http://www.zgjcgw.com/html/news/2022/0711/1210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0日。

21.     陈章:《大数据战略:为新时代检察注入强劲动能》,载《检察日报》2022年3月1日。

22.     《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义乌召开:努力开创检校合作和理论研究新境界》,载义乌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w.gov.cn/art/2022/2/25/art_1229143073_5929780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0日。

23.     《数字检察:全面依法治国的“阿基米德支点”》,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ZKUl33WBXaJp8GL4Dh9_b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3月14日。

24.     彭中礼:《智慧法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宣言》,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

25.     姜昕、刘品新、翁跃强、李小东:《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三人谈》,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5期。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 | 孙家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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